“家庭农场”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
|
|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 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支农惠农服务水平,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做好家庭农场信贷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贷款是指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家庭农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以及购置机械设备等合理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家庭农场贷款采用“按需授信、随用随贷、政策优惠、风险可控”的贷款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家庭农场贷款对象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家庭农场或农场经营业主。 第六条 贷款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取得),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其中: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一般经济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3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需达规模化养殖标准;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收入10万元以上; 5、采用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农业生产经营权的,土地承包期限不低于5年; 6、能够向本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自有资金占比50%以上; 7、主要从业人员应有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经验,预期经营效益良好,具备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8、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供经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10、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可用于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日常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购置、农业资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及发展前景、资金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家庭农场实际资金投入的50%。授信额度确定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有效期内,可采取随时、分次或还后再贷的方式申请用信,循环使用。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用信到期日距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日1年以上。 以经营业主个人承贷的家庭农场贷款以“圆鼎易贷通卡”银卡为贷款的发放载体。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采用我行规定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借款人须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方式。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家庭农场贷款的,必须附加主体经营者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前述人员之一)担保。 借款人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申请家庭农场贷款的,须符合本行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以信用方式申请家庭农场贷款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业: 1、家庭农场经营者有一定的经验,须有从事该种植业10年以上经历; 2、具有一定规模,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 3、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自有资金投入(含基础设施)比例在80%以上; 4、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奖励;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贷款的; 6、授信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前两年家庭农场及相关个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不低于授信额度的4倍;(2)每亩最高授信额度为500元;(3)单户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含)。 (二)养殖业: 1、家庭农场经营者有一定的经验,须有从事该养殖业10年以上经历; 2、具有一定的规模,养殖面积在3000亩以上; 3、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自有资金投入(含基础设施)比例在80%以上; 4、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奖励;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贷款的; 6、授信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前两年家庭农场及相关个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不低于授信额度的4倍;(2)每亩最高授信额度为500元;(3)单户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含)。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通过本行客服系统“88880000”申请,总行客服中心进行派单。借款人亦可直接到我行辖内营业机构申请。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受理资料。客户经理受理派单或客户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准备好本行授信必要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主体经营者申请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借款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及户口簿、住房等居住地证明;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4、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5、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或经农经部门确认有效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 6、个人(家庭、企业)主要资产证明,主要银行存款发生明细和(或)收入证明以及自有资金或前期投入的资金证明; 7、担保材料; 8、以信用方式授信的主要经营者家庭成员之一签署连带责任承诺书。 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1、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3、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有效身份证明; 4、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开户明细; 6、公司印鉴,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7、公司同意借款决议; 8、资金需求测算表及测算依据,自有资金或前期投入的资金证明; 9、近2年年末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不足1年的,不需提供上年末财务报表); 10、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或经农经部门确认有效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 11、担保材料; 12、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经办支行接受客户申请后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条件,是否实际投入运营; (五)申请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是否与实际经营相匹配,自有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核实贷款用途是否为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有无转移资金用途可能; (七)担保措施是否充足、可靠。 完成调查后撰写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在调查报告中需侧重分析家庭农场项目的资金来源、生产技术、配套政策、预期效益等项目可行性内容,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等具体建议。调查人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行贷款要求的,须在向其支行的负责人汇报后,方可告之客户。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须对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报告、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和测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流程审批。经风险经理审查同意后,按本行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及信贷审批权限管理要求执行,逐级提交授、用信评审,有权审批人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授、用信审查和审批,及时批复。 第十八条 签署合同。贷款批准后,应明确双人与客户进行合同商谈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担保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柜面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前还须进一步核实放款条件是否已满足后履行放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一律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进行放款,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根据选择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贷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归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支行必须按本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家庭农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在贷款期间内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可能形成贷款损失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和保全措施。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且又未申请展期的,应强化催收,并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办支行必须做好家庭农场贷款台帐的登记及相关档案的收集、装订、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支行家庭农场贷款业务营销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