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速贷”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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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镇经营户主体发展,有效巩固和拓展农村市场份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速贷”贷款是指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集镇经营户发放的用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以及购置设备等合理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经营户,是指本行服务的集镇区域内有固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且有良好的经营效益,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事商业、贸易、服务业、微小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主等经营业主。 第四条 “集速贷”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风险可控”的贷款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集速贷”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服务的集镇范围内从事商业、贸易、服务业和微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主等经营业主。 第六条 贷款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和本行《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具有本地集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原则上)以下;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产品有市场,具有营业执照(连续办理年检手续)且持续经营满3年(若经营场地为经营者自有,则经营年限无限制); 3、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经营设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率低于50%,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最近三年内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任何违约记录,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法律诉讼纠纷; 6、能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产(商)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包)合同或旁证材料;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家庭主要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8、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集速贷”贷款用途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以及购置设备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借款人为个人申请“集速贷”贷款,以本行“圆鼎易贷通”卡为载体,采用保证贷款方式。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集速贷”授信额度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经营业主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实行一次性综合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到期日不得超过经营场所租赁经营权到期日,每年开展一次年检。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5%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借款人须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以保证担保方式为主。保证担保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保,但集镇经营户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借款人申请“集速贷”贷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家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单身的须出具单身证明。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通过本行客服系统“88880000”申请,总行客服中心进行业务派单。借款人亦可直接到我行辖内营业机构申请。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受理。客户经理受理派单或客户申请后,应通知借款人准备好本行授信必要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借款人为个人申请贷款。借款人需以主体经营者(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义申请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借款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及户口簿、住房(或实际居住地)等居住地证明;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个体工商户、经营户以及合伙经营营业执照; 4、个人(家庭、企业)主要资产证明,主要银行存款发生明细和(或)收入证明以及自有资金或前期投入的资金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5、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类交易合同、承包合同、协议或旁证材料等; 6、担保材料,个人提供担保的主要提供担保人夫妻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家庭主要财产、收入情况等;法人企业担保的须按公司类贷款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经办支行接受客户申请后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调查现场要拍照留影,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是否与实际经营相匹配,自有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核实贷款用途是否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有无转移资金用途可能; (六)保证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担保主体资格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调查岗应对贷款条件的合规性、信贷资料的真实性、调查评估结论的可行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须对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报告、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和测评,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程度等事项,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授信评审部门应对贷款的合规性、信贷资料的齐全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负责;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流程审批。经评审经理审查同意后,按本行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及信贷审批权限管理要求执行,逐级提交授、用信评审,有权审批人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授、用信审查和审批,及时批复。 有权审批人应对信贷政策的合规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审批结论的公允性负责。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本行授信管理部门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签署合同。贷款批准后,应明确双人与客户进行合同商谈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担保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柜面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前还须进一步核实放款条件是否已满足后履行放贷手续,贷款一律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进行放款,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收回。经办行应在贷款到期前20日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出现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债权,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 借款人根据选择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贷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归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支行必须按本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集速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贷款支付后30日内,管户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对发现转移用途或借款人及担保情况发生不利于贷款收回等问题贷款,要及时报告机构负责人,按风险处置流程进行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实施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在贷款期间内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可能形成贷款损失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和保全措施。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且又未申请展期的,应强化催收,并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办支行必须做好“集速贷”贷款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并要及时装订装订成册,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室管理,所交档案与影像系统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支行“集速贷”贷款业务营销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