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担保公司的准入
本行原则上只与有财政背景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新合作担保公司或年检的担保公司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7号)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个亿;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通过监管部门的核准;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4、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不良记录;其控股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5、进入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的担保机构评级名单,同时应进入省一级再担保体系;
6、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7、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8、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合作流程
与本行合作的担保公司须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为本行客户提供担保,合作的担保公司应接受本行管理与监督。
合作洽谈→总行前台部门资格审查→按贷款流程报总行贷审会审批→同意后总行前台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
年检
合作的担保公司实行年检制度。总行前台部门负责合作的担保公司的年检。每年四月份由总行前台部门组织实施,年检时收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年检的经营许可证、评级证明等基础资料,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与本行合作情况、担保情况、代偿情况、资本金使用情况、保证金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行管理规定的担保公司应实施退出。
担保公司的退出
在年检或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应实施退出。
(1)担保公司存在重大违规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2)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当年累计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3)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已严重影响到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
(3)担保公司资本金存在挪用或超出监管部门规定使用的;
(4)担保公司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存在用客户风险保证金向本行交担保风险金、挪用客户风险保证金、存在两类风险金未分设专户管理等行为的;
(5)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不健全的;
(6)担保公司及其股东存在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理财、赌博、高利贷行为的;
(7)出现重大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当年累计担保代偿次数达到一定比例;
(8)在本行担保业务不履行或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的;
(9)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7号)相关规定;
(10)违反本行的其它相关规定的。